《条例》是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党的各项纪律底线和执纪依据,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知纪明纪的必修教材和遵规守纪的行为准则。学深学透《条例》,首先是要深刻把握《条例》的历史脉络、主要特点和总体要求。 深刻把握《条例》不断完善的历史脉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纪可依是严明纪律的前提,党的纪律规定要根据形势和党的建设需要不断完善,确保系统配套、务实管用,防止脱离实际、内容模糊不清,滞后于实践。”这一点在《条例》的修订上有着深刻的体现。《条例》最早在1997年2月试行,2003年12月修订后正式颁布实施。此后,又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3年3次修订,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坚持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其中,2015年的修订,重点是将党的十八大以后管党治党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成果制度化,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并强调政治纪律是管总的、打头的,是最重要的纪律。同时,明确提出了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这是我们党保持先进性的重要原则。2018年、2023年的两次修订,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对一些重点问题做了完善。 深刻把握《条例》的主要特点。第一,鲜明的政治性。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第二,内容的全面性。一是坚持和贯彻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党纪约束没有例外,党纪执行没有特权,任何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二是不仅从总体上作出规定,而且重点对党员在履行职责、社会交往、日常生活、网络空间等各个方面的言行都列出禁限清单。三是基本上涵盖当前条件下违纪的各种类型,并且对每一种违纪的具体情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四是不仅对在职党员进行规范,而且对离职、退(离)休党员的违纪行为也都作出明确规定。第三,突出科学精准。这次《条例》的修订,深刻总结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成功经验,充分体现党的纪律建设规律,贯彻“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既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又根据实践发展新要求不断完善发展,及时把新出现的违纪行为纳入规范范围。第四,严管厚爱相结合。《条例》通篇贯穿着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同时寓厚爱于严管之中,激励党员干部积极担当作为。第五,坚持纪严于法。《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有机衔接、有效贯通,形成监督合力,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内在一致性和互补性。 深刻把握《条例》总则的要求。此次修订《条例》,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全面从严,体现系统观念,做到科学立规,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的笼子。一是与时俱进丰富了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在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在第三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二是突出从严要求。在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对“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作出总体规定。三是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在第三十条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细化了处分情形,标定了处分档次。新增的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要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四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在第五条中充实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增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内容,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