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和运用好《条例》是将党纪处分理论转化为具体工作实践的必由之路,不同的行为主体在知纪、守纪、执纪、督纪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也不相同。因此,落实执纪主体责任的党委、作为执纪专责机关的纪委、广大领导干部和全体普通党员应根据自身的角色定位,从不同的角度来学习和把握《条例》的实质和要义。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对广大党员的党纪教育,在推进学习《条例》制度化、常态化中把握其实质要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促落实。党纪学习教育并非一朝一夕之举,应避免落入“留于形”而“疏于实”的形式主义窠臼。首先,应将学习《条例》和把握其实质与要义纳入党纪学习教育的重点内容,通过借鉴以往党内法规学习教育经验,形成一套规范化、常态化的制度体系。在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时,进一步提升党纪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推进党纪学习教育的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其次,建立健全党纪学习教育的考核评议机制。各级党委应落实党纪学习教育的主体责任,完善考核评议指标,对教育工作不力或成效不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并且各级党委应及时总结党纪学习教育的宝贵经验。 强化纪委的监督责任,将学习《条例》和把握其实质要义贯彻落实于监督执纪实践中,敢于善于斗争,严格精准执纪。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纪的关键在于精准从严。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监督推动党规党纪执行上负有重要职责。这就决定了各级纪委不仅要学懂弄通《条例》的实质和要义,更应把《条例》的实质与要义贯彻落实于监督执纪实践中。首先,纪委在执纪过程中应时刻牢记为党和人民服务的使命担当,始终把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于违纪行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以强化纪律执行赢得民心、赢得主动。其次,纪委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加强执纪执法贯通,不断提高执纪的精准性,将《条例》体现的新理念新思路转化为实践中的新做法新作为。最后,纪委要加强党纪学习教育的督促落实,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把党纪学习教育情况纳入日常监督、专项督查、清廉考核等监督评价机制中,及时发现问题、通报情况、整改问题,以强力有效的监督促进各级党委营造知纪学纪遵纪的良好氛围。 领导干部带头学习运用《条例》,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遵规守纪自觉和提高执纪护纪能力。领导干部是党纪学习教育和执纪守纪的“领头雁”。让遵规守纪的要求严起来必须紧盯重点人群,抓紧“关键少数”。首先,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应始终谨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遵规守纪自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领导干部要始终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既不能用来谋求私利,更不能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各级党组织的“一把手”应在把握《条例》实质和要义的基础上,深入学习党纪党规,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做懂规矩和严格执纪的表率。其次,要加强对年轻干部的纪律教育,督促年轻干部扣好遵纪守纪的“第一粒扣子”。各级党委应把握重要节点,紧盯重要问题,在年轻干部新入职等重要节点做好党纪学习教育培训,针对年轻干部存在的重点问题进行及时提醒和诫勉。与此同时,年轻党员干部也应精准把握《条例》的实质和要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始终牢记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时刻绷紧纪律之“弦”。 普通党员应在服从党和人民利益的大局中学习领会《条例》并把握其实质和要义,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处分制度实质上是利益关系在政治上和纪律上的体现。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和规矩的价值取向是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具体利益要服从根本利益。广大党员应在认清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的基础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切实做到知纪学纪守纪。党员不仅要坚持个人自学党纪与集中学习党纪相结合,还要将党纪学习融入日常生活工作中。党员应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将党纪学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遵纪守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更好地处理好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从而坚持聚焦使命和服务大局的辩证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