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的内容要义和价值要义
《条例》共三编十一章、一百五十八条,其内容要义具体如下: 第一,《条例》总则部分既清晰界定违纪和纪律处分等基本概念,也明确规定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等内容。《条例》总则具有统领性,包括五章内容,主要有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等内容。 其中,第一章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分阐述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总体要求等内容。例如,在指导思想中明确规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等内容;在工作原则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等。这些内容集中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 第二章规定了违纪概念、执纪审查重点、纪律处分种类及影响和后果等内容,为执纪工作廓清了基础范畴。 第三章规定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为执纪工作实践提供了科学、精准的流程规范。 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这进一步统一了执纪执法尺度,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有效衔接,推动了执纪执法贯通。例如,《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等。 第五章规定了既属于一般性事项,但又无法纳入总则上述各章之中的部分内容。例如,特殊情况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的处理进行情况区分: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又如,特定的概念界定,《条例》第三十九条对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区分,明确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范围等。 第二,《条例》分则规定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六项纪律行为的定性量纪工作等内容,即分别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组织纪律行为、廉洁纪律行为、群众纪律行为、工作纪律行为、生活纪律行为的违纪情形和处分适用进行具体规定。 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方面,《条例》第六章突出强调以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等内容。例如,《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等。 在违反组织纪律行为方面,《条例》第七章主要围绕保障民主集中制有序运行这一核心内容展开,对从原则层面和具体层面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行为进行处分,旨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例如,针对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不讲原则、不敢斗争,搞好人主义等问题,2023年版《条例》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具体要求,在第八十五条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在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方面,《条例》第八章对党员干部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未能廉洁用权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规定。 在违反群众纪律行为方面,《条例》第九章围绕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这一主题展开,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行为进行处分规定。 在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方面,《条例》第十章对党员干部未能履职尽责、规范用权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规定。 在违反生活纪律行为方面,《条例》第十一章主要规定了生活奢靡、不重视家风建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公德与家庭美德等负面清单,为党员划定了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底线。此外,《条例》附则还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条例的实施时间以及追溯力等内容。
政治规范价值: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两个确立”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必须坚持的重大政治原则,是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两个维护”是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条例》作为规范全体党员的基础性纪律法规,对统一全党同志的行为和意志具有鲜明的政治规范价值。因此,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必须在纪律层面规范广大党员的政治行为与意志。《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促进全党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上的高度统一。 理论武装价值: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转化为具体的纪律规定。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推动党的自我革命、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例如,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等。这些内容是我们党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坚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为新征程上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例如,《条例》第二条增加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重要论述,在制度层面提高了对全党的刚性要求。 纪律治党价值:直面新形势下纪律处分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党的纪律处分制度面临的客观形势决定了新征程党的纪律处分制度建设的任务要求。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党的纪律建设在不同时期面临的不同形势严抓纪律建设,坚持立纪从严,多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与此同时,各级纪委查处了大量的违纪案件。一方面,这凸显了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良好效果;另一方面,党的纪律处分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特别是在预防违纪、党内监督方面是否存在制度漏洞等问题,也是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对此,新修订的《条例》在直面新形势下纪律处分制度现实问题、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的基础上,对党的纪律处分制度予以完善,为实践中新出现的违纪问题提供了处理依据,从而推动管党治党的规范化,这充分彰显了纪律治党的价值。例如,有的党员干部将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境外刊物带回家中私藏并阅看,此前应援引2018年《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政治纪律的兜底条款进行认定,而2023年版《条例》对该类情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为执纪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依据。 纪律制度价值:亮明纪律底线红线,发挥党的纪律处分制度的规范功能和惩戒功能。《条例》以制度刚性划清纪律底线红线,这既能够为党纪处分工作提供明确指引,充分发挥党纪处分制度的规范功能,又能对违纪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充分发挥党纪处分制度的惩戒功能。一方面,《条例》不仅为党纪处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而且为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指明行为的负面清单,从而充分发挥了党纪制度的规范功能。另一方面,《条例》重在科学立规、开列负面清单,为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提供标准和遵循。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广大党员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充分发挥了党纪的“戒尺”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