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的“从严”实质 从利益与组织行为之间关系的角度看,纪律是特定组织为维护本组织的整体利益而制定的行为规则,在本质上是特定组织共同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自建立以来始终具有先进性和纯洁性,党的纪律一直以来都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条例》作为规范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党内法规制度,其本质是通过规范党纪处分工作,一方面对违纪行为及时进行违纪责任追究,以保障党和人民根本利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使党纪处分工作在党内法规制度轨道上运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从本质上看,违反党纪行为侵害的是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条例》为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了重要纪律保障。《共产党宣言》指出:“共产党人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特殊政党。他们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确保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受侵害,必须同危害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违纪行为作斗争。为此,《条例》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可以说,以《条例》的制度刚性来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成为贯穿《条例》各章的主题主线。例如,在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明确对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进行处分规定;在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明确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进行处分规定;在对违反群众纪律的处分中,对关乎群众利益的乡村全面振兴领域的违纪行为进行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始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责任担当。 党纪处分工作在党内法规制度轨道上运行,是党纪处分工作规范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条例》为规范党纪处分工作、保障党组织和党员的权利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制度往往对组织行为具有强规范性,《条例》以制度的形式使纪律处分工作规范化、体系化,不仅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纪律处分运用的一般性规则,而且在分则部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六项纪律行为的定性量纪工作进行具体规定,为党纪处分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指引。同时,党纪处分工作在党内法规制度轨道上有序运行,既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也能够充分保障党组织和党员的正当权利。 《条例》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全面性。第一,《条例》具有政治性。《条例》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总则中明确了“坚持自我革命”“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并在分则具体条文中贯通体现,牢牢把握党的纪律处分制度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第二,《条例》具有科学性。《条例》体现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特别是党纪处分制度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加强了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促进了执纪执法贯通,体现了党纪国法相互衔接的特点和规律,有利于保持制度的连续性,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比如,落实“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三,《条例》具有系统性。《条例》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等问题,进一步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一体推进锤炼党性、纯洁党风、严明党纪,持续放大系统治理、标本兼治的综合效能。第四,《条例》具有全面性。《条例》坚持责任上的全链条,实现管理上的全周期,坚持对象上的全覆盖,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