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竹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竹业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99万元,并以其名下58台(套)机器设备设置了动产抵押,抵押价值421.82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及时查封该批财产。查封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该批设备还在实际使用中,希望不要影响财产处置期间的正常使用。 在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法院对该批设备采取“活查封”方式,在不影响机器设备运作的部位张贴封条,在厂房入口处粘贴拍卖公告。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执行笔录,要求其将后续生产所获利润用于偿还所欠债务,不得阻扰法院财产处置措施,确定财产买受人后应主动配合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