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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靠走私茅台酒发财?“罪”了!
2021-12-30 11:43:14  来源:  责任编辑:  

近日,南宁海关缉私局隶属钦州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2020.12.9”涉嫌走私进口茅台酒案经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钟某某等2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分别并处罚金2万元、1万元。本想靠走私茅台酒发财的刘某某、钟某某2人,“罪”了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9日,钦州海关缉私分局在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圩埠村村委旁边江边查获一起涉嫌走私案件,现场查获涉嫌走私的茅台酒151件,共906瓶。查扣“三无”单机小型摩托艇4艘,当场抓获涉案人员刘某某。经立案侦查,办案民警锁定涉案的钟某某并对其上网追逃。2021年3月24日,钟某某被抓获。该2名涉案人员均对其受人雇请、驾驶小艇到海上将专供出口的茅台酒偷运到境内的走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计核,该案案值226.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之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刘某某、钟某某等2人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被认定偷逃应缴税额较大,遂被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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